◎ 個人對此文章評語
這是難得一篇見評通透的文章,可以滌亂緒、理紊思。讀後令人對於
事理之正確性見解會有廣大的助益或長足的進步。
我並沒徵求作者的同意就引用,只是私心一廂情願的認為作者應該希
望每個人皆有機會能了解他的訴求而會對我的引用欣然吧!同時,我
也認為這麼有益於人的思想,就像佛陀的智慧之語一樣,已可列入人
類文化遺產而可任意傳揚用來淑世而可加以引用,因為它已不再屬於
任一個人所有(當然是我認為而已)。
對於那些昧著良心只為個人權力慾薰心而有的野蠻、醜態行為,敝人
亦是感到無奈的搖頭嘆息!或許,某些人是曚昧於無知才有那種行為
吧?真希望他們皆能來看此篇文章。不過,依據我過去的經驗,即使
來看了,他們的智慧恐怕也不是一見就是通透領悟(業障曚蔽之故)
,即使能悟,他的行為也難一悟就能糾正(習氣深重之故)。畢竟那
種能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的人,或如顏回之類不二過的人,在數十億人
中也是罕得一二啊!
不過,話又說回來,若非執政黨認為不如此野蠻,他們恐不必競選就
可預期落選。在這種可預測失敗的情緒之下,有如德性不修之人,就
容易作奸犯科以滿足當下的欲習。只是,這次用的是一些透明的遮醜
布罷了!
吾人若能正見理解事理,對於德業的增進才有希望,現在,有緣人您
已有正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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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4/03/10 A15版】
公投爭議背後的公民意識 ⊙蘇永欽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三二 ○公投是不是合法,就像法院裡成千上萬件的訴訟一樣,總有
兩面之詞。然而這畢竟不是陳水扁和連戰的個人訴訟,法律人只需要
挑對自己客戶最有利的論點來說,就算演好了律師的角色。法律人之
間的鬥嘴,可以沒有止境,但如果格局只是這樣,台灣最多只是「法
律人治」,永遠達不到「法治」的境界。
三二○公投合法性論戰的核心,在於台灣需要什麼樣的公民意識,才
能走向真正的民主,真正的法治,是對政府違法的警戒,還是歡喜投
票凝聚共識?如果是前者,你絕對不會把公投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總統
發動公投的法定要件,在憲法未明定此一權限的情況下,朝最寬鬆的
方向去解釋。事實上在陳總統自己發現本條的「巧門」之前,別說議
決的立法院,連提案的行政院都沒想到,所謂「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
」的行為要件,可以解釋為不待兩岸間出現任何特別行動,「幾十年
來就處於此一狀態」,而所謂「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的結果要件
,也只要有改變的「可能性」就可以(哪個國家不是),甚至增修條
文賦予總統的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權,「原本」就涵蓋了此一交付公投
權!
總統既然找到了這個巧門,政治正確的從政同志尾隨進去,你很難說
有什麼不對,總統的律師紛紛跳進去,你也可以說是一種職業道德。
但作為台灣社會的公民,可以這樣不問法條背後的民主正當性,歡喜
就好嗎?
法律人在解釋公投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時候,當然也可以去爭辯,「
不適用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是什麼意思。我只能說,按「正常」的解
釋,同樣被排除適用的第十八條,明白指出只排除「關於期間之規定
」,也就是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的「二十八日」,沒有排除第二、三
項的規定,所以我們這兩禮拜才有電視辯論會可看。相對而言,第二
十四條的排除既沒有限於期間規定,則立法者顯然「有意」同時排除
包括該條第二句:「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的規定(該條一
共只有兩句)。從而總統發動的公投,當然就不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
舉行。總統的律師會提出不適用不代表禁止」的解釋,毋寧是很自然
的事,但作為台灣社會的公民,你覺得任由總統帶頭把法律文字作這
樣的扭曲,作為共同規範的法律,它的「可預見性」和社會控制功能
,不會嚴重受損嗎?
法律既然是民主程序的結果,正確的解釋法律,也就是民主的落實。
因此真正的法治永遠不會箝制」民主,真正的民主,也永遠不會敵視
法治。法治要提防巧門,政府尤其不可以自己去開鑿巧門。三二○公
投正好告訴我們,政府和人民一樣有可能玩法,但如果說,「無罪推
定」是公民社會需要的一種公民意識,目的其實不在鼓勵人民違法,
而在防範政府濫權,則無論如何對於政府絕不可能給予任何「合法推
定」。這是我對行政院到現在為止,迴避所有違法性的質疑,一律以
「有沒有違法你去跟大法官說」來迴避,最不能理解和諒解的地方。
在真正的法治國家,人民當然可以質疑政府的不法,不必要等到大法
官來認定,如果不法已經達到相當表面的程度,連執行的公務員都有
質疑的權利,政府當然就有正面作實質答覆的義務,不能以「在大法
官說我違法以前,誰都不能說我違法」。如果真是這樣,政府只要趕
在司法程序完成以前造成既成事實即可遂行所有違法的政治目的,說
得難聽一點,當年希特勒不就是這樣被德國人民養大的?
法治社會真正限制人民做的,是以違法的手段來對抗他們片面認知的
政府違法。甚至在這一點,公民意識較強的人,還認為要看民主制度
健全的程度而定,所謂「和平不服從」或「抵抗權」,堅持的就是人
民以違法來對抗政府違法的天賦權利,台灣也曾經出現過這樣激越的
自由主義論。但我要強調的是,今天質疑政府違法,因為訴諸司法事
實上來不及,而主張以不領公投票來對抗的人,實際上也只是行使公
投法第三十條所明白肯認的不投票權,不過是以更精確的方法來表達
對於此次公投的意見,連和平不服從都算不上。
所以,我完全看不出來,為總統沒有違法辯護的人,倒過來要給主張
不領票的人戴上「箝制民主發展」的帽子,守護的是哪們子的民主?
所謂凝聚共識云云,倒底是愚民,還是這兩件不痛不癢的公投真有什
麼改變國際局勢的魔力,我已經不想去深究。我在意的是台灣的公民
社會,如何禁得起這樣反覆的扭曲和摧殘。看到一些名字加入這樣扭
曲的過程,真感覺到一股透心的悲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