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0日 星期三

綜所稅:設新公司關舊公司 逃稅行不通

設新公司關舊公司 逃稅行不通
【經濟日報╱記者王慧馨/台北報導】

2007.05.30 03:06 am


高雄市國稅局日前查獲,一家公司連續四年利用關掉舊公司、再成立新公司的方式,協助大股東逃避股利所得稅,牽連的股東遭國稅局調整課稅所得達8億元,補徵稅額3億餘元。

現行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因此,不少高所得者常利用各種手法逃漏股利等所得稅。最近進入所得稅申報旺季,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要誠實報稅,否則仍有被補稅、甚至罰款之虞。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轄區內有一宗假藉股權移轉來逃避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案件,因為某公司在所投資的公司發放股利後,很快便成立新的公司、並註銷舊的公司,引起國稅局注意,最後查獲該公司共牽涉四個課稅年度、累計股東涉案件數達85件的逃漏稅案件,國稅局最後調整該公司股東的課稅所得達8億餘元,補徵稅額3億餘元。

國稅局說,該局在查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查到轄區內某甲公司的股東,為逃避甲公司所轉投資的乙公司分配股利的所得稅,另成立一家丙公司,並將持有甲公司99.87%的股份出售給丙公司,丙公司因此獲得乙公司所分配的股利8億餘元。

結果,甲公司立刻以業務關係為由解散,並以每股面額10元退還股款給股東,致使丙公司有高達14億餘元的投資損失。在投資損失與投資收益互抵後,原本乙公司所分配的8億餘元股利被抵掉了,形同不必繳稅,全體股東也因此規避了原應繳納約3億餘元的綜合所得稅。

稅務官員指出,上述安排形同股東藉股權的移轉,不當替公司或股東自身規避課稅,因此,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予以調整課稅,將甲公司該年度原應分配給丙公司的現金股利,按甲公司股東原出售的股數比率,核定甲公司原股東該年度營利所得,合計須補稅3億餘元。由於牽涉年度達四年,牽連的股東應報稅件數有85件,甲公司股東雖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遭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判決駁回確定。

【2007/05/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