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已於2011年1月26日公布實施修正條文,政府機關未來採購資訊服務時,將可採用最有利標不訂底價的招標方式 |
政府採購法已於2011年1月26日公布實施修正條文,政府機關未來採購資訊服務時,將可採用最有利標不訂底價的招標方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畫處三 科科長胡培中表示,這將使未來政府採購資訊服務時,可依據廠商的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與價格等做整體考量,而非只是比較價格高低,造成劣幣驅逐良幣 的結果。 他解釋,過去就有政府機關以不訂底價的方式採購資訊服務,而能選得品質較好的廠商,因此,透過此次修法,希望可以導引更多政府機關選擇不訂底價的方式招標。 而各機關採最有利標不訂底價時,若遇到評選優勝廠商的價格偏高的情況,則仍需進行議價,只不過議價階段不訂底價,並可另外成立評審委員會審查廠商的報價。若委員會認可標價合理,就可以不再提出減價金額,依照得標廠商的標價決標。 針對不訂底價的最有利標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會也將提供其他配套措施,包括資訊服務類別的價格資料庫和資訊服務專用的契約範本,讓各機關未來在審議資訊服務類別採購時,有合適參考依據。胡培中表示,價格資料庫將於7月26日以前完成,而契約範本則年底前公布。 而對資訊服務廠商的影響,資通電腦總經理林聖懿表示,目前資通的營收比例中政府標案約佔20%,預估未來的比重不會增加,因為修正法案是將既有的選擇條文 化,若大部分的政府機關仍繼續選擇以最低標的方式招標,由於在價格上無法與小型廠商競爭,對資通的影響就不明顯。文⊙辜雅蕾 |
2011年2月20日 星期日
政府修改資訊服務採購方式,可不訂底價採最有利標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66024文/辜雅蕾 201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