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9日 星期五

[綜所稅] 員工認股權所得差額須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王慧馨/台北報導】

2007.06.29 03:36 am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民眾執行員工認股權取得的股票,如當時的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應視為其他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王姓納稅義務人申報9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漏報得自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認股權的所得30萬元,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對於漏報所得部分,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2.4萬元。

王姓納稅人不服,主張並未收到國稅局認定的員工認股權所得30萬元的扣免繳憑單,因此漏報並非他的過失,向國稅局申請復查,但被駁回。

國稅局指出,王姓納稅人在92年度因執行某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認股權,而取得該公司的股票,這些股票在執行權利日的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為30萬元,屬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的所得課稅。王姓納稅人不能以「未接獲免扣繳憑單」為由免除申報義務。

國稅局認為,王姓納稅人雖非故意,但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因此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2.4萬元。

【2007/06/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