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彥棻 (記者) 2010-06-09
新版個資法過關,讓新聞報導不受個資法限制,也讓基於個人或家庭的社交行為的資訊,不在個資法限制範圍內。企業則開始關注施行細則內容和敏感性資料的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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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點 ● 個資法三讀過關,企業開始關切施行細則的內容 ● 媒體和基於個人和家庭所使用的資訊,不受個資法限制 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終於在4月27日立法院的院會中,順利完成三讀程序。 從4月20日《個人資料保護法》在立法院完成二讀的條文中,因為先前朝野協商版本中,將媒體基於新聞報導自由,不受個資法規範的條文拿掉,加上二讀條文一 通過,引發各界網友對於現在諸多網路行為使用的不安,不僅讓《個人資料保護法》在預計三讀之際,獲得有史以來的高度關注,也迫使立法院朝野黨團在最短的時 間內,將二讀條文中有爭議的條文先行復議後,再行三讀過關。 不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過關之後,才是真正考驗的開始。東森購物資訊部協理丁平碩表示,該公司關切後續施行細則制訂與執行上是否會造成落差。而臺灣人權 促進會秘書長兼個人資料保護監督聯盟發言人蔡季勳還是擔心,法案雖然規範公務和非公務機關對於許多敏感性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和利用,但這些蒐集處理利用 的程度沒有獨立檢查的機制,也可能讓《個人資料保護法》成為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大量收集個人資料的法源。 復議有爭議的二讀條文 國巨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朱瑞陽表示,從《個人資料保護法》近年來朝野協商一直到二讀通過,拜媒體報導和網友推波助瀾之賜,讓更多人意識到《個人資料保護 法》將對企業和民眾在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時,必須更謹慎小心。 「賽翁失馬、焉知非福」,朱瑞陽說,也因為社會大眾的關注,朝野黨團才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將二讀條文牽涉到媒體報導不受《個人資料保護法》限制恢復成原本 的版本,以及更進一步讓原本第51條條文「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不適用本法。」的規範更為明確化。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黃荷婷也指出,此次《個人資料保護法》二讀條文中主要是復議第9條、第19條、第20條和第51條條文,除了強調個人隱私保護外,對 於言論和新聞報導自由則回歸公共利益和新聞自律;此外,網友最在意的網路貼圖、合照,甚至是人肉搜索的作法,除了基於公眾利益的目的,以及為了單純個人或 家庭活動目的外,也新增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只要沒有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限制。 企業更關注敏感性個資運用和施行細則 蔡季勳說,《個人資料保護法》法案中對於敏感性個資的蒐集、處理和利用,前半部條文雖然嚴格限制,但後半部卻開了公共利益和個人同意的後門,她認為,這將 使得企業和民眾混淆敏感性個資的運用,造成困擾。再者,對於主管機關規範可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程度,因為沒有任何獨立的檢查機制,來判定這些公務和 非公務機關的個資利用是否過度或已經侵犯隱私權,也將是未來適法性的一大隱憂。 丁平碩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通過後,對於像是東森購物這類虛擬通路業者,大家更在意的是後續施行細則的內容,「究竟哪些是在法案實行中,法律規定和實 際作為有窒礙難行之處,都必須等施行細則制訂出來後,相關企業才會有比較明確的方向。」他說,目前企業在《個人資料保護法》通過後,唯一能做的就是,再度 確認企業對於手邊所擁有的個人資料,已經有善盡善良保管人的職責,將個人資料外洩的風險盡可能降到最低。文⊙黃彥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