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8日 星期五

個資法三讀通過:新聞報導、個人網路使用終解套

http://www.ithome.com.tw/privacylaw/article/61679
文/蘇文彬 (記者) 2010-06-09

新版個資法擴大適用規範對家至一般個人,同時認定新聞媒體基於公共利益的新聞報導,以及個人基於社交、 家庭生活目的使用網路服務屬合理個資使用範圍。


(原文刊載於iThome Online網站即時新聞)
立法院三讀通過個資法,擴大個人資料保護範圍至所有公民營機關、個人、團體,先前引發違法爭議的新聞報導、網路使用行為等規範,也以合理蒐集、使用為其解 套。

法務部訂定的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條正草案,將個人資料保護範圍涵蓋至電腦與人工紙本資料,規範的對象也從公、民營單位擴大至一般 個人、團體,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的原則與限制。

新法規範直接或間接蒐集、使用個人資料前,需善盡告知當事人的義務,並取得其同意,一旦發現資料外洩,蒐集、處理資料者需通知當事人,並防止損害擴大。另 外,利用蒐集的個資行銷,也需提供當事人拒絕的方式。

由於新法擴大適用公民營機關、個人,引發外界限制新聞媒體報導自由,以及個人使用網路部落格、社交服務張貼他人合照容易觸法的爭議。為解決此問題,個資法 修正規範,對於新聞媒體報導、個人網路使用行為定訂合理的使用原則。

依其規定,大眾傳媒基於公益目的的新聞報導可不需事先向當事人徵求同意,非公務機務也能依公共利益或一般可得來源,蒐集、處理個人資料。至於民眾使用網 路,若是基於社交活動與家庭生活目的可免除適用個資法規定,在公開場所或活動中蒐集的資料,基於方便性與共同使用的合法目的,也不受個資法限制。

對於網路上盛行的人肉搜尋,個資法也明定,若基於社交活動與家庭生活目的得免除適用,否則需依法規範蒐集、利用;如屬公共利益或一般可取得來源,則屬於合 法蒐集、處理範圍。

當發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權益時,民事求償最高可到2億元;被害人不易或無法證明損害利益時,可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求償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金額。對於 謀利的違法行為,刑事責任則可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罰金,並改為非告訴乃論;同時,新法也增加了團體訴訟機制方便當事人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