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3日 星期一

[綜所稅] 無償借屋營業須報租賃收入

‧無償借屋營業 須報租賃收入

中寮鄉李先生問:將房屋無償借給姊姊開小吃店,是否須要申報租賃收入?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個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 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雙方當事人應訂定無償借用契約,並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實無償借用,並經 法院公證。

個人如確實無條件將房屋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做為居家使用,提示之無償借用契約一定要符合上述規定,才可免計入租賃收入。

【2007/07/2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