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李樹人/台北報導】2010.10.24 02:41 pm
「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已進入行政院,但攸關全民長照保費議題的「長照保險法」草案立法進度就相對緩慢,在遭行政院退回後,目前正處於「繼續研議」尷尬階段,得等到二代健保完成立法,才能有進一步的動作。
衛生署參事曲同光解釋,長照保險與二代健保息息相關,包括保險對象、承保體系、財務規畫等細節,長照保險與二代健保之間需相互參照。且未來長照承保業務可能委託健保局辦理,二代健保要盡快上路,長照保險才能踏出第一步。
曲同光強調,照護體系相當重要,一旦「長照保險法」立法實施,國內約有45萬人符合長照標準,可以提出各項補助申請,業務量龐大。因此,「長期照護服務法」必須先走在前面,等一切就緒,才能討論收費。依照目前的進度,要等「長照」上路,最快還得兩三年。
為了減輕失能者負擔,衛生署從97年起,先開始實施「長照10年計畫」,針對嚴重失能者給予最高1萬8600元的養護機構居住補貼,採公務預算,逐年編列。年齡超過65歲、原住民超過55歲、以及獨居老人,只要符合資格,就能向各縣市長照中心提出申請「居住養護機構補助金」,經濟許可者需自付三成(5580元),中低收入戶則自費一成(1860元),持清寒證明者則無須自付。今年已有9000多名失能者接受評估,請領補貼。
【2010/10/24 聯合晚報】
2010年10月25日 星期一
以房養老,後年起活多久領多久
【聯合報╱記者許玉君/台北報導】 2010.10.25 08:43 am
行政院通過「以房養老」政策,六十五歲以上單身、無子女,但擁有房地產的近貧老人,後年起,將房地產抵押給政府,就可「活多久,領多久」,按月領取固定生活費到死亡。行政單位初估,符合資格的老人不到五千人,試辦經費在一億元左右。
衛生署長楊志良提出的「以房養老」構想,已經行政院正式核定,並交由內政部設計定型化契約及相關執行細節。「以房養老」將成為政府社會福利政策的一環,採「政府出資、銀行代辦」方式進行。
行政院官員指出,以房養老的適用對象為全台六十五歲以上單身、無子女(無繼承問題),且因為擁有房地產而無法符合低收入戶資格的近貧老人。
行政院已行文各地方政府協助調查符合資格的人數,若以內政部去年數據,全台六十五歲以上近貧老人約八千多人來看,扣除沒有房地產者,估計可適用人數不會超過五千人,試辦初期經費可望控制在一億元內,並由內政部自行籌措財源。
至於領取方式,則是終身按月領取固定生活費,即「活多久、領多久」,不像一般民間抵押習慣,會有領取年限。
行政院官員說,若對領取年限設限,會失去照顧近貧老人經濟安全的用意,但也因為是領到「終身」,銀行業認為風險過高,不願意自行承辦,最後是採取由「政府出資、銀行代辦」的方式進行,代辦的銀行將從中抽取代辦手續費。
官員說,符合申請「以房養老」的近貧老人,自後年開始,可以向政府指定的代辦銀行申請,將自己擁有的房地產估價,並抵押給政府。
舉例來說,若房屋價值估計為六百萬元,雙方約定每月固定給付兩萬五千元的生活費,原本政府只需要透過銀行給付二十年,但如果申請人二十年後依然在世,政府會繼續負擔每個月生活費,超過廿年後的經費支出,即與代辦銀行無關。
但如果申請人提早過世,例如申請後十年就過世,由於申請人沒有繼承問題,所以其所抵押不動產剩餘的三百萬價值,則由政府自動接收,該不動產也將收歸國有。
【2010/10/25 聯合報】
行政院通過「以房養老」政策,六十五歲以上單身、無子女,但擁有房地產的近貧老人,後年起,將房地產抵押給政府,就可「活多久,領多久」,按月領取固定生活費到死亡。行政單位初估,符合資格的老人不到五千人,試辦經費在一億元左右。
衛生署長楊志良提出的「以房養老」構想,已經行政院正式核定,並交由內政部設計定型化契約及相關執行細節。「以房養老」將成為政府社會福利政策的一環,採「政府出資、銀行代辦」方式進行。
行政院官員指出,以房養老的適用對象為全台六十五歲以上單身、無子女(無繼承問題),且因為擁有房地產而無法符合低收入戶資格的近貧老人。
行政院已行文各地方政府協助調查符合資格的人數,若以內政部去年數據,全台六十五歲以上近貧老人約八千多人來看,扣除沒有房地產者,估計可適用人數不會超過五千人,試辦初期經費可望控制在一億元內,並由內政部自行籌措財源。
至於領取方式,則是終身按月領取固定生活費,即「活多久、領多久」,不像一般民間抵押習慣,會有領取年限。
行政院官員說,若對領取年限設限,會失去照顧近貧老人經濟安全的用意,但也因為是領到「終身」,銀行業認為風險過高,不願意自行承辦,最後是採取由「政府出資、銀行代辦」的方式進行,代辦的銀行將從中抽取代辦手續費。
官員說,符合申請「以房養老」的近貧老人,自後年開始,可以向政府指定的代辦銀行申請,將自己擁有的房地產估價,並抵押給政府。
舉例來說,若房屋價值估計為六百萬元,雙方約定每月固定給付兩萬五千元的生活費,原本政府只需要透過銀行給付二十年,但如果申請人二十年後依然在世,政府會繼續負擔每個月生活費,超過廿年後的經費支出,即與代辦銀行無關。
但如果申請人提早過世,例如申請後十年就過世,由於申請人沒有繼承問題,所以其所抵押不動產剩餘的三百萬價值,則由政府自動接收,該不動產也將收歸國有。
【2010/10/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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