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大法官釋憲/責任制 須主管機關同意

雇主濫用責任制規避加班費,法院判決未必對勞工有利,一位保全人員去年聲請釋憲,大法官釋憲公布結果,確立若雇主申請責任制,若未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勞動契約無效,雇主無權實施責任制,必須照付加班費及假日工資,未來民事爭議,法院判決必須採相同見解。

勞基法規定,雇主採責任制,必須將勞雇勞動契約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勞動部表示,由於核備字眼寬鬆,很多雇主未將勞動契約送主管機關,或只送審,未經審查通過即逕行實施。

以往法院實務判決呈現兩極化,大法官726解釋文從有利勞工方向解讀,未來相關判決可望統一見解,可防雇主濫用責任制。

此案是高雄一家保全公司龐姓員工,擔任現金運送保全員,公司與他簽訂責任制勞動契約,但未將合約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公司按責任制規定給付加班費,遠低於其平均時薪,龐姓員工向法院提起訴訟,三審法院都以約定書未經核備並非無效,判決勞工敗訴,龐姓員工提請大法官釋憲。

726號解釋文指出,勞基法84條之1規定,勞雇雙方可另行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其工時、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不受該法30、32、36及37、49條限制。

以往曾有最高法院民事判決,認為勞雇另行約定的效力,不受未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的影響,但最高行政法院也有判決指出,必須同時符合「勞雇另行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具效力,否則仍應按勞基法規定給付加班費及假日工資。

【2014/12/09 聯合晚報】

全球反避稅條款明年上路


全 球反避稅行動展開,為掌握企業利用關係企業進行跨國避稅,號稱全球「反避稅條款」的OECD最新完成的「BEPS之移轉訂價文件與國別報告指引」,最終版 已正式定案;預計明年起,OECD會員國將可向投資當地的企業要求「國別報告」,最快後年起各國可依其報告展開課稅動作。

換言之,過去企業利用低稅率國家的避稅模式,恐將面臨各國稅局的重新檢驗,甚至出現重複課稅的可能。國內上市櫃公司首當其衝,即將面臨新一波的稅務資訊揭露革命。

包括美、歐盟、陸、日、印度、印尼在內的44國家,已同意OECD的BEPS移轉訂價文件與國別報告指引,未來只要在上述國家投資布局的企業,均需提報所 有海外子公司的所有資訊;而且一份「國別報告」原則上是全球各國稅局通行,未來跨國企業資訊揭露將「全部露」,被視為全球跨國企業的新難題。

其中影響台灣企業最大的是中國,將可望在明年起實施,台灣企業都在大陸設廠,未來這些上市櫃公司資訊全都露,面臨大陸課稅的情況。

例如,目前全球跨國企業習慣在開曼等免稅天堂保留大量盈餘利潤,未來恐將面臨當地國家稅局要求稅收利潤的說明。這44國甚至可能出現不同國家要求不同稅收 利潤的不同見解,而發生「重複課稅」等問題,此舉也讓台灣目前與中國、美國等大國沒有簽訂租稅協議、協定的問題,再次浮上檯面。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求移轉訂價會計師徐麗珍表示,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9月糾正過去企業填寫稅務資料不透明的問題。換言之,若企業在10個國家進行跨國投資時,需將所有相關資訊完全揭露,供OECD的44會員國 的稅局查稅用,等於是將所有財報資料全部揭露,查核不合理的避稅或節稅。

除了國別報告外,未來涉及集團服務、權利金、管理費用,企業均需提供證明;以大陸來說,若無法提供,大陸要求無法舉證就不淮匯出,目前大陸正積極修訂「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預計2015年將發布實施。

【2014/12/09 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