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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濫用責任制規避加班費,法院判決未必對勞工有利,一位保全人員去年聲請釋憲,大法官釋憲公布結果,確立若雇主申請責任制,若未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勞動契約無效,雇主無權實施責任制,必須照付加班費及假日工資,未來民事爭議,法院判決必須採相同見解。
勞基法規定,雇主採責任制,必須將勞雇勞動契約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勞動部表示,由於核備字眼寬鬆,很多雇主未將勞動契約送主管機關,或只送審,未經審查通過即逕行實施。 以往法院實務判決呈現兩極化,大法官726解釋文從有利勞工方向解讀,未來相關判決可望統一見解,可防雇主濫用責任制。 此案是高雄一家保全公司龐姓員工,擔任現金運送保全員,公司與他簽訂責任制勞動契約,但未將合約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公司按責任制規定給付加班費,遠低於其平均時薪,龐姓員工向法院提起訴訟,三審法院都以約定書未經核備並非無效,判決勞工敗訴,龐姓員工提請大法官釋憲。 726號解釋文指出,勞基法84條之1規定,勞雇雙方可另行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其工時、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不受該法30、32、36及37、49條限制。 以往曾有最高法院民事判決,認為勞雇另行約定的效力,不受未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的影響,但最高行政法院也有判決指出,必須同時符合「勞雇另行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具效力,否則仍應按勞基法規定給付加班費及假日工資。
【2014/12/09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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