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9日 星期一

債務清償法 - 擔保物可取消 法案具爭議性

法案具爭議性 以後誰敢放款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破產法長年未修,不符時代需求,司法院有意提出「債務清理法草案」取代,並增訂「重整程序」,使「法院得除去擔保物權或優先權」,由於這項規定恐引發嚴重衝擊,朝野立委都認為茲事體大,應該審慎研議。

不過,本屆立委任期到明年一月底為止,本會期因立委選舉因素擬於十二月中旬停會,加上這項草案尚未送達立法院,朝野立委都認為,這項具有爭議性的法案,在本屆立院完成立法的可能性趨近於零。

長年擔任律師的台聯立委郭林勇表示,擔保物權十分重要,對債務人與債權人之權利義務影響甚大,「絕對必須審慎考慮」!他指出,若這項規定成為法律,「以後誰敢放款」!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以後誰貸得到錢?中小企業等更借不到錢,對經濟發展的衝擊很大。

郭林勇認為,這項規定不僅影響銀行等債權人的權利,對消費者更是不利,應該審慎考慮。

本會期擔任司委會召委的民進黨立委楊芳婉表示,金融業擔心債權因此遭到犧牲,可說是必然現象,但關鍵問題在於「可除去的前提要件為何?」在強勢與弱勢之間,如何拿捏平衡點。

楊芳婉強調,破產法數十年未修正,債務清理法草案屬於重大法案,在本會期所剩不多的時間內,完成審議的可能性很低。

國民黨立委徐中雄雖然支持草案內容,但認為本會期完成立法的可能性很低,希望司法院等到下屆立院開議後再送審。

徐中雄表示,生存權大於債權,金融業不必因為這項規定大為緊張,放款原本就有風險,金融業難道不必為了放款浮濫承擔應有的風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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