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余鐘柳/律師(台北市)】2012.02.18 02:35 am
在司改聲浪沸騰下,最高法院楊前院長不做鄉愿,反對少壯法官廢除黑箱作業之主張,公開批判總統侵犯審判權,個人對他的勇氣與風骨深感贊同與欽佩。
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經上訴駁回之判決後,案件即告確定,為避免兩造做困獸之鬥,以杜關說之弊,才有秘密分案制度,行之多年,只見其利,未見其弊之優良制度,在少數少壯法官假借司法改革之名而提出此與改革無關之議題,楊前院長之怒,並非無由。
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並不開庭,幾十年來,所以採秘密分案,與辦案品質無干。秘密分案之目的,乃在給予接案法官能有一寧靜空間,不受人情困擾,能公正、安心審酌法律有無適用錯誤,此與一、二審法院為事實審,需開庭,無法做到秘密分案之原因有關。
筆者執業廿、卅年,當事人前來律師事務所時,第一件事情定會詢問與法官熟不熟,此對守法不進行關說之律師,實造成莫大之困擾;另最高法院不開庭,何來審理 透明化?若無非分行為,則知悉承辦法官有何意義?但分案透明後,走後門、攀關係,勢必發生,司法公信力勢必遭受更大傷害,此豈是改革之道?
最高法院若廢除秘密分案,在台灣幅員狹小,交通發達,分案一經公開,則過去鑽營門路之法官、律師甚至司法黃牛,便可輕而易舉探得門路,則司法風氣之敗壞,豈不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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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人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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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是否「應具較高道德水準」?
論:
若為真,則了知其身份異於常人。若為否,則與台灣現在事實不符合,也與世界潮流不符合。雖說如此,也不代表跟著世界潮流是正確行為,不過以法官這個身份,我個人認為「應具較高道德」。
(2) 法官是否「應承擔判決之後果」?
論:
我猜想,見到這個問題近乎90%以上的人會認同。
(3) 一二審法官是否應該公開身份?
論:
這個問題在台灣,乃至全世界都已是事實,所以不必討論。
(4) 終審法官,是否「應公開身份」?
論:
本文作者已從自己接觸業務角度,說明涉案兩造之心態,所以他主張不應公開。
但吾人再仔細的思考前三個問題的答案,之後,再思考「法官」這個工作的性質是什麼?再之後,觀察人權之普世價值觀是什麼?我想絕大部份人經此三關的思惟之後,就應該有比較客觀的答案。
以下是我自答--
A.前三問題之答案
答:
我的結論是「當法官要不懼惡勢力」。若沒有這種擔當,我建議這類法官趕快離職不要眷戀,把工作位置讓給有能力、能承擔的人來當。
『法官的工作,不是給某人謀生、養老而創立』,它的工作目標則有三:一是判決結果能使上訴的兩造,皆能寧心不再有煩惱;二是不使所審判案件之結果對人民、社會、國家產生可以預測的不良影響;三是使所審判案件之結果符合法律規定 (換個角度說,若判決結果更能利益人民,則法律也可以變化著解釋它的意義,不必僵固愚守現有法律或前判例)
我必須特別強調一事:所有的一切都是「以人為本」!所以優先順序都須先考慮是否有違害人權?所以,上述三個目標是不能顛倒亂序的。是以「民為重,社稷次之,君為輕」。
B.法官工作的性質是什麼?
答:
它的工作與司法有關,是在依法裁判人民糾紛,其目標優先序:一是判決結果能使上訴的兩造,皆能寧心不再有煩惱;二是不使所審判案件之結果對人民、社會、國家產生可以預測的不良影響;三是使所審判案件之結果符合法律規定。
由於事涉人民權利,所以司法人員,本身就要具膽量勇抗一切不合法的影響,這也是為什麼司法人員要具有比一般人民較高的道德水準。
C.人權之普世價值觀是什麼?
答:
由於人有七情六慾,所以人權之普世價值,『應該尊重』彼此的人身自由權、言論自由權、財產擁有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一切與人有關的歸屬權利。換言之,要使人沒有煩惱!
若法官不願自己的人身安全,曝露在可能之危險之下,或不願承受不法人員之關說所引起的煩惱,試問:「上訴的兩造就應該承擔因不分案所帶來的風險嗎?」
有人會問「只是分案不公開」而已,又不是判決不公,兩造又怎會有權利喪失的風險呢?
現在問題是「既然分案不公開」,吾人又怎知它分案前後是否有什麼偏私或利害關係在之中? 須知,法官也是人,是人治就會有弊病產生,又不是沒發生過法官貪贓枉法而被判刑的往例。
所以,為了使「以人為本」之兩造雙方(其背後所代表的意義是「所有人民」)而不生煩惱,「公開分案」是被認同的方式!
至於,最高法官能否承擔公開分案之後,隨之而來的各種煩惱,我說:「法官大人,『您』可以不坐這個位置」,否則,「『你』就是法官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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