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6日 星期五

債券利息所得 按10%稅率分離扣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7.07.06 03:44 am


立法院上月14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個人債券利息所得改採分離課稅。由於這項修法案尚未經公告生效,財政部經與業者會商決議,債券利息所得扣繳仍按10%稅率扣繳,待法令生效後再改換發憑單,不致影響投資人分離課稅的權益。

財政部並已經著手研擬各類所得扣繳率辦法,公債、公司債與金融債券等利息所得的分離課稅率,原則將訂為10%。據指出,由於未來的分離課稅率與現行債券利息所得的扣繳稅率一致,先扣繳再改換憑單的作法,不會發生退補稅問題。

財政部昨(5)日邀集票券、金融相關業者,就所得稅法修正後,有關個人債券利息所得分離課稅,以及營利事業有關溢折價發行債券的利息所得計算原則進行會商。

由於所得稅法有關債券利息所得的修法案尚未經總統令公告施行,金融業對於目前已到期的債券利息所得,究應如何辦理扣繳一頭霧水。

昨天的會議初步獲致結論,財政部將儘速配合法令公告的時程,完成各類所得扣繳率辦法的修正工作。票券金融業者扣繳個人債券利息所得時,在法令未生效前,仍應按現有的扣繳率10%,對債券持有人課徵利息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個人債券利息所得分離課稅已明令溯至今年元月起適用,因此只要是今年元月以後到期的債券利息所得,均得按分離課稅方式繳稅,不再合併個人綜合所得申報。

因此,在法令未公告生效之前,已到期的債券利息所得先按10%的扣繳率開出一般扣繳憑單,待法令生效施行時,再由扣繳單位改發分離課稅憑單,交由納稅人保管。財政部也已準備修正分離課稅憑單,納入債券利息所得以便納稅人與扣繳單位有所憑據。

【2007/07/06 經濟日報】